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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电设备质量检测鉴定的综述
远丽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协会 )
前 言
首先要明确的是机电设备仅为产品质量的一个系列。机电设备质量司法检测鉴定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由于没有具体的机电设备质量司法检测鉴定办法和规范,导致检测鉴定机构在具体操作上的人为随意性过度,缺少技术数据支撑,最终是依靠专家检测鉴定人的专业分析和技术评判得出检测鉴定意见(依据之一即委托的专业实验室技术数据),目前出台的唯一团体标准范围较广,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相关条款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检测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相关条款进行鉴定。需建立可靠、可行的检测鉴定主体资格和检测鉴定规范标准,形成检测鉴定专家人有能力、委托人可以信任、可满足诉讼需求的合法程序。
一、机电设备质量检测鉴定的定义及目的
机电设备质量检测鉴定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能力。第三方机电设备质量检测鉴定机构需具有专门技术和经验的专家检测鉴定人对涉及的机电设备质量的专门性问题通过现场检验检测及委托试验提供数据进行鉴别与判定并提供检测鉴定意见的活动,是解决机电设备质量纠纷极其重要的一个环节。机电设备质量检测鉴定对象多是已经安装、使用过或已损坏的机电产品设备。因此,机电设备质量检测鉴定是由质量检测鉴定第三方机构在综合能力范围内组织对应的技术专家承担,由专家组自主对机电设备进行现场调查检验、分析、判定、委托试验后出具质量检测鉴定意见书。最终为司法机关提供技术支持,为委托方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化解社会矛盾起到积极作用。
机电设备质量检测鉴定通俗讲就是根据委托,对机电设备找出存在质量问题。质量问题是因什么原因产生的,在实施当中主要涉及到:
(1)机电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说明具体情况;
(2)质量问题是生产还是购货、运输时已存在,是否存在安装使用中导致;
(3)是使用过程、生产过程、运输安装过程、不正确使用、维修不当等原因导致;
(4)如出现事故或人员伤亡,是否与机电设备质量有关。
应该说,上述四个方面的内容,都属于机电设备质量检测鉴定目的、要求范畴的内容,都可以做为质量检测鉴定的目的、要求,填写到委托方和质量检测鉴定机构签订的委托书中。但是,有时委托方要求第三方检测鉴定机构出具事故或伤亡原因分析报告,应当明确指出,这已超出了质量检测鉴定的范围。因此,质量检测鉴定机构在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书中,质量检测鉴定目的和要求栏目,不能盲目的填上分析某某事故、某某伤亡的原因。
二、机电设备质量检测鉴定的历程
1、1985年1月31日,国家标准局发布《全国机电设备质量仲裁检验暂行办法》。为解决机电设备质量争议、维护产需双方的正当权益而制定,机电设备质量仲裁检验由各级标准局负责,受理范围包括:1)机电设备质量争议的双方或一方要求质量仲裁检验者;2)人民法院或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处理经济案件中,涉及机电设备质量并需要对机电设备质量进行判定者;3)以及其他部门需要对机电设备质量进行判定者。要求质量仲裁检验机构必须是经标准局审查认可的机电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依据在双方合同中对机电设备质量依据的技术标准或技术条件、机电设备图纸、样品有明确规定者,以其规定为仲裁检验依据。在合同中无明确规定者,则以生产当时有效的该产生技术标准为仲裁检验依据;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而有专业(部)标准的,按专业(部)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专业(部)标准的,按批准的企业标准执行。
2、1986年4月5日,国务院关于发布《工业机电设备质量责任条例》的通知。为了明确工业机电设备(以下简称机电设备)质量责任,维护消费者(以下简称用户)的合法权益而制定。明确机电设备质量是指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机电设备适用、安全和其它特性的要求,机电设备质量责任是指因机电设备质量不符合上述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后应承担的责任。由国家标准化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国家标准。首次提出对机电设备质量实行社会性监督。因机电设备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有经济合同的,按《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合同的,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机电设备质量的技术检验数据有争议时,当事人或调解、仲裁机构可委托法定的质量检验单位进行仲裁检验,质量检验单位应对提供的仲裁检验数据负责。(同时废止了1985年1月31日,国家标准局发布《全国机电设备质量仲裁检验暂行办法》)
3、1999年4月1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机电设备质量仲裁检验和机电设备质量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定机电设备质量状况,处理机电设备质量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而制定。强调机电设备质量仲裁检验和机电设备质量鉴定是在处理机电设备质量争议时判定机电设备质量状况的重要方式。机电设备质量鉴定(以下简称质量鉴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机电设备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明确有权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质量鉴定申请:(一)司法机关;(二)仲裁机构;(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四)处理机电设备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五)机电设备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规定质量鉴定机构可以是质检机构,也可以是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质量鉴定机构给出三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质量鉴定专家组。专家组负责制订质量鉴定实施方案,独立进行质量鉴定。质量鉴定需要查看现场,对实物进行勘验的,申请人及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到场,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的条件。对不予配合,拒不提供必要条件使质量鉴定无法进行的,终止质量检测鉴定。同时废止《全国机电设备质量仲裁检验暂行办法》。
4、2018年3月6日,为贯彻国务院放管服精神,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96号令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质检总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其中第六条《管理办法》(1999年4月1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公布),即《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三、机电设备质量检测鉴定的
相关法规依据及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中相关条款:
第十九条 机电设备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机电设备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机电设备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机电设备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确切的讲《产品质量法》中只有机电设备质量检验未有机电设备质量检测鉴定相应规定,但由于2018年3月6日,为贯彻国务院放管服精神,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96号令废止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1999年4月1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公布),所以对于机电设备质量检测鉴定只能依据《产品质量法》部分对应条款。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检测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相关要求:
《决定》明确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检测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从事司法检测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在诉讼中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中对机电设备按用途可分为三大类,即产业类机电设备、信息类机电设备、民生类机电设备。(1)产业类机电设备是指用于生产企业的设备。(2)信息类机电设备是指用于信息采集、传输和存储处理的电子机械机电设备。(3)民生类机电设备是指用于人民生活领域的电子机械机电设备。但现实中又增加类别为:(4)通用机械类 (5)通用设备(6)通用电工类电站设备等。
确定机电设备质量检测鉴定范围主要涉及:(1)合同符合性检测鉴定是对交易双方签订的技术合同提取技术参数进行符合性验证的一种检测鉴定事项,(2)机电设备失效检测鉴定是机电设备质量司法检测鉴定中占比最高,机电设备质量司法检测鉴定面对的全部都是对质量性能有争议的机电设备,(3)事故原因检测鉴定是属于与机电设备质量司法检测鉴定密切相关的一个检测鉴定事项。
四、机电设备质量检测鉴定的现状
1、政策原因至资质许可取消后管理缺失。由于2018年3月6日,为贯彻国务院放管服精神,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96号令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质检总局决定废止了《管理办法》(1999年4月1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公布),导致现今越来越多的机电设备质量问题,使权威部门的公信力丧失了地位,对机电设备质量监管重视部到位,社会检测鉴定机构水平参差不齐,严重存在“重复检测鉴定、天价检测鉴定、金钱检测鉴定”现象,特别是专家检测鉴定人员良莠不齐、素质低下、年龄偏大、知识老化等问题。缺乏职业能力的专业检测人员和符合要求的检测鉴定仪器设备,无省级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行业协会批准的检测鉴定业务类别范围,将其可行性与中立性消解殆尽,对机电设备质量检测检测鉴定的公信力造成极大的破坏,直接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形象。
2、检测鉴定机构的主体资格不一。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决定》与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修订的《司法检测鉴定程序通则》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主体合法性进行了规定,由于《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废止,使产品质量检测鉴定机构没有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检测鉴定主体资格证书,目前在社会上开展机电产品质量检测鉴定的机构资质依据五花八门,通过查阅相关官方网主要为“1、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评审通过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均作废或过期),2、省级产品质量协会颁发的产品质量监督组织推荐单位证书,3、省级产品质量协会颁发的产品质量监督机构备案证书,4、省级产品质量协会颁发的会员单位证书,5、省级认证认可协会颁发的产品质量监督组织机构备案证书,6、部及单位推荐文件证明,7、其他情况”,从中分析采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备案的单位基本都是原有事业单位占比30%左右,采用省级相关质量协会备案推荐的占比33%左右,采用省级相关质量协会会员证书的占比28%左右,采用其他资格备案的占比9%左右。
由于机电设备质量检测鉴定没有统一的检测鉴定管理办法和规范,从而造成检测鉴定意见和实际标准有偏差。司法鉴定往往涉及的是专业性问题,但很多专业技术性问题并无统一的检测鉴定标准,不同标准的适用决定了检测鉴定结论的巨大差别,这就是目前机电设备检测鉴定的实际情况。在实际检测鉴定某个专业问题上应该适用什么标准,也可能存在理解和适用上的不一致。专家也存在理解适用错误的情况,由于两种不同检测鉴定标准导致结果差异,将直接影响受害人的切身利益。对机电设备的质量司法检测鉴定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
3、无检测鉴定资质主体以专家判定为主
机电设备质量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如何判定机电设备是否存在质量缺陷或瑕疵。但是已废止的《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产品质量鉴定(以下简称质量鉴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测鉴定机构,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机电设备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委托试验后出具质量检测鉴定报告的过程。随着改革开放市场的需要,2018年3月6日,为贯彻国务院放管服精神,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96号令废止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全部转入相关质量检验检测行业协会进行备案管理,由行业协会进行审核认定主体资格,主要为产品质量监督机构备案证书,产品质量协会会员单位证书,重点强调检测鉴定专家人的作用,没有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参数认定证书或实验室,在现场检测、检验过程中主要依靠专家个人的观察和现场仪器测试进行,同时委托实验作为鉴定依据之一的数据支撑,
同时,依据已废止的《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其一:相关规定产品质量仲裁检验(以下简称仲裁检验)是指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在考核部门授权其检验的产品范围内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检验,出具仲裁检验报告的过程。产品质量鉴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委托试验等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
以上说明,根据国务院放管服精神、开展产品质量检测鉴定由过去的政府部门指定过度到由社会机构完成产品质量检测鉴定,符合改革和社会发展要求。
其二:质量鉴定机构组织三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质量检测鉴定专家组,具体实施质量检测鉴定工作。专家检测鉴定组的成员应当从有高级技术职称、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具有丰富的实际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选用(必须是通过省级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行业协会的审核备案人员)或零时聘任(需报备)。
第二十九条 质量检测鉴定需要做检验或者试验的,专家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技术机构进行,并由其出具检验或者试验报告。
以上说明,首先对专家的资格进行了要求及参加人数符合《决定》第五条要求、其中(四)每项司法检测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检测鉴定人规定,整个检测鉴定过程均有专家负责,尤其在已废止的《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质量检测鉴定需要做检验或者试验的,专家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技术机构进行,并由其出具检验或者试验报告规定。但是检验或者试验机构的确定应该由被委托单位进行最终的选择和委托,确保检测鉴定的公平、公正、客观、科学。
对于机电设备检测鉴定的程序问他,目前已经得到了初步有效的解决,上海市司法检测鉴定理论研究会、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等单位参加编写的全国首个产品质量检测鉴定团体标准2019年4月《产品质量检测鉴定通用程序规范》正式发布,可参照本标准规定的程序开展机电设备检测鉴定活动。
五、建 议
对于机电设备质量纠纷的司法检测鉴定,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途径进行探索:
首先,从国家层面上统一授权行业管理协会,参照执行《产品质量法》、《决定》、《通则》中对应的相关条款,借鉴司法部司法检测鉴定(四大类)管理办法,制定有关机电设备质量检测鉴定的资格管理办法,要严格分类,省级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行业协会要对开展机电设备质量检测检测鉴定的机构严格检测鉴定类别范围和鉴定专家的审核备案,建立政策制度的完善机制和统一认识。
其次,鼓励取得机电设备质量检测鉴定资格的社会机构,逐步加强资金人力编制机电设备质量检测鉴定行业团体标准,或者确定对应相关的规范标准,建立完备的、统一的标准体系,形成一套有效的管理机制。
再次,对从事机电设备质量专家检测鉴定专家人员进行严格的入库审核,使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取得机电设备司法检测鉴定资格,为委托方提供认可的公正的检测鉴定报告。同时严格完善每一个检测鉴定类别不得少于“三人”的要求,一名专家最多可从事两个类别的个人资格,制定专家管理办法,加大专家论证力度,杜绝个人说了算的现象,真正的做到检测实验数据、委托试验数据和检测鉴定专家知识经验判定相结合的模式,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以提高机构的社会公信力。
最后,要与社会发展同步提高机电设备质量检测鉴定机构自我公信力,提高社会知名度,严把实验室的委托、开展多元化质量体系建设、设立专家检测鉴定队伍行之有效地发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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