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有关规定,自治区司法厅有19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委托各地(州、市)司法局组织实施。为做好相关工作,自治区司法厅刻制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分章及钢印。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范围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2.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许可(含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及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
3.司法鉴定机构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延续、注销登记
4.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延续、注销登记
(二)行政处罚事项
1.对律师违法执业的处罚(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权)
2.对律师事务所违法执业的处罚(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处罚权)
3.对司法鉴定人违法执业的处罚
4.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执业的处罚
5.对未经登记的组织和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处罚
6.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法执业的处罚(仅限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处罚权)
(三)行政确认事项
1.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
2.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注销
(四)其他权力事项
1.对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住所、合伙人备案
2.律师事务所外文名称备案
3.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备案
4.仲裁委员会变更备案
5.律师执业证书注销
6.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年度考核
7.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
二、专用章启用事宜
自治区司法厅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01至14)”印章(含红印章、钢印),分别授权各地(州、市)司法局作为办理受委托事项时使用,适用于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相关文书。启用时间为:2026年4月8日。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6年4月7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使用分配表
印章名称 | 使用印章单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01) | 乌鲁木齐市司法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02)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司法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03) | 塔城地区司法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04) | 阿勒泰地区司法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05) | 克拉玛依市司法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06)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司法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07) | 昌吉回族自治州司法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08) | 哈密市司法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09) | 吐鲁番市司法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10)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司法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11) | 阿克苏地区司法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12)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司法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13) | 喀什地区司法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14) | 和田地区司法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