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动态 > 政策发布丨关于发布行政职权委托事项和启用专用章及钢印的公告
最新动态
政策发布丨关于发布行政职权委托事项和启用专用章及钢印的公告
2026-04-095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有关规定,自治区司法厅有19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委托各地(州、市)司法局组织实施。为做好相关工作,自治区司法厅刻制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分章及钢印。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范围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2.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许可(含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及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

3.司法鉴定机构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延续、注销登记

4.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延续、注销登记

(二)行政处罚事项

1.对律师违法执业的处罚(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权)

2.对律师事务所违法执业的处罚(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处罚权)

3.对司法鉴定人违法执业的处罚

4.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执业的处罚

5.对未经登记的组织和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处罚

6.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法执业的处罚(仅限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处罚权)

(三)行政确认事项

1.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

2.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注销

(四)其他权力事项

1.对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住所、合伙人备案

2.律师事务所外文名称备案

3.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备案

4.仲裁委员会变更备案

5.律师执业证书注销

6.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年度考核

7.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

二、专用章启用事宜

自治区司法厅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01至14)”印章(含红印章、钢印),分别授权各地(州、市)司法局作为办理受委托事项时使用,适用于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其他类行政权力事项相关文书。启用时间为:2026年4月8日。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6年4月7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使用分配表

印章名称

使用印章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01

乌鲁木齐市司法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02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司法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03

塔城地区司法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04

阿勒泰地区司法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05

克拉玛依市司法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06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司法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07

昌吉回族自治州司法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08

哈密市司法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09

吐鲁番市司法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10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司法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11

阿克苏地区司法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12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司法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13

喀什地区司法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14

和田地区司法局


点我访问原文链接